医院及医疗构筑,有其特定的职能需要,其构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除应满足《构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尺度的要求表,尚应切合各专项规范尺度的要求。
第一章 防火设计根基准则
一、本文所指的医院构筑,均为与医疗有关的构筑,医疗构筑中从属的办公室等辅助职能场所,不影响医疗构筑的定性。
二、医院构筑中,独立的办公楼、宿舍构筑等,不属于医疗构筑,应按相应职能的防火规范及技术尺度执行。
三、医疗构筑中从属的办公室等辅助职能场所,不影响医疗构筑的定性。
四、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3.3)
五、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属于沉要公共构筑。(B.0.1)
六、医疗构筑属于公共构筑,其中高层医疗构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构筑。(5.1.1)
七、重要规范索引:
1.《综合医院构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2.《医院干净手术部构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3.《心灵专科医院构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4.《传染病医院构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5.《综合医院建设尺度》 建标110-2008
第二章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医院构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构筑布局和职能分区划分。(5.24.2)
二、医院构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24.1),分歧耐火等级的医疗构筑,允许的构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构筑面积,依《建规》5.3.1执行。
注: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门能够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构筑中,平面安插有严格要求(附后)。
三、高层构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选取不燃或难燃资料装建时,地上部门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构筑面积应为4000㎡。(5.24.2)
四、医院构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并选取不点火或难点火资料装建时,地上部门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构筑面积应为4000㎡。(5.24.2)
五、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构筑高度确定表,病房部门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凭据面积大幼和分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路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5.24.2)
六、干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统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表走廊或直接对表的门表,与非干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预防火警舒展的措施。(12.0.2)
七、当干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构筑面积大于2000㎡时,宜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分歧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选取?准防火门,不得选取卷帘。(12.0.3)
八、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选取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路上的防火门应选取?阑鹈。(5.4.5)
九、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沉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点火体与其他部门隔开。(5.24.2)
十、医疗构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沉症监护室、贵沉精密医疗设备用房、贮藏间、尝试室、胶片室等,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选取乙级防火门、窗。(6.2.2)
十一、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0.5)
十二、设置分子筛造氧机组造氧站,应切合下列要求:(10.2.8)
1、造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构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械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械间之间的联系门应选取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械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械间之间的联系门应选取甲级防火门。
第三章 平面安插要求
一、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门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
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基层,能够设置在地下一层,室内地面与室表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4)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门选取三级耐火等级构筑时,不应超过2层;选取四级耐火等级构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构筑内时,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构筑内时,应安插在首层。(5.4.5)
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安插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四、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8.6.1)
第四章 安全分散
一、分散楼梯间的设置大局:
1、多层医疗构筑的分散楼梯,除与敞开式表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选取敞开楼梯间表,其他均应选取封关楼梯间。(5.5.13)
2、高层医疗构筑的分散楼梯,应选取防烟楼梯间。(5.5.12)
二、房间分散门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路两侧房间,当构筑面积不大于75m2时,可设置1个分散门。(5.5.15)
2、其他情况下的房间分散门数量,应经推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15)
3、当干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分散门。(12.0.6)
4、医疗构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推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
5、构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医疗构筑,或位于多层公共构筑首层的医疗构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局部散楼梯。(5.5.8)
6、护理单元安全出口应切合下列要求:(5.24.3)
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分歧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医治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表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构筑设计防火规范规按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7、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必要节造人员轻易出入的安全出口、分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障火警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地位设置“垂危出口”标识和使用提醒。详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GA654)8.1.8。
三、安全分散距离:
1、医疗构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分散走路的分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划定的袋形走路两侧或尽端的分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医疗构筑直通分散走路的房间分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的划定。
3、医院及医疗构筑的其他安全分散要求,均参照公共构筑的要求执行。
四、分散门、安全出口、分散走路和分散楼梯的净宽度要求:
医疗构筑的房间分散门、安全出口、分散走路和分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推算,依《建规》5.5.21有关公共构筑的要求确定。
经上述推算所得的各自总净宽度,尚应切合以下要求:
1、分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幼于0.90m,分散走路和分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幼于1.10m。
2、高层医疗构筑内楼梯间的首层分散门、首层分散表门、分散走路和分散楼梯的最幼净宽度(m),尚应切合《建规》表5.5.18的划定。

3、医院的门诊大厅的分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幼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表各1.40m领域内不应设置踏步。 室表分散通路的净宽度不应幼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第五章 出亡层和出亡间
医疗构筑属于公共构筑,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构筑,应设置出亡层(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3。除此之表,以下情况应设置出亡间:
1、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干净手术部设置出亡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4。
2、当干净手术部地点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出亡间。(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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